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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-12-22 11:48:13
近日,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农民陈某接到法院判决时不禁欲哭无泪,陈某因在隔壁生产队建新房,在02年便把老房卖给他人。合同约定:03年交付60%房款,04年交清。但直到03年底仍一分钱不给,其间陈某多次向其索要房款未果,买房人承诺04年一起付清。但直到05年都未付一分房款。万般无奈之下,06年8月陈某只好向法院起诉,要求合同无效,收回房子。陈某的目的正确。但法院以合同无效措辞不当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55,57,72条驳回。陈某不可能完全了解法律,对目的正确理由不全的案件法院这样判公平吗?买房人分文未给,不履行合同严重损害了陈某的利益,一审判决实际上是维护了违约方的利益。而且这样判决,那么合同法94条又怎么解释呢?一审上诉期间未找到相关资料,无奈之下以要回房款为由重新起诉,04年和06年催要房款有证人证明,05年催要房款没有证明人。买房人否认陈某曾多次索要房款这一事实。结果法院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,判决买房人偿还04年本应支付的40%房款,而03年本应该支付的60%房款不予支持。判决书下达之后,买房人仍置之不理,连40%房款也不给。并怀疑毫不知情的邻居帮陈某打的官司,将其打伤。房子的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》还是陈某的,并没过户。现在陈某的利益受到极大伤害,陈某将全部积蓄都用来请律师打官司,却是这样的结果,陈某的爱人也因此得了忧郁症,生活不能料理。难道法律就是保护这些无赖吗?天理何在啊?
2006-12-20 09:51:31
近日,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农民陈某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不禁欲哭无泪,原来是陈某的房屋被人霸占了,法院却判决是合理的。陈某在外务工多年,有了点积蓄便在隔壁生产队建了新房,在02年便把老房卖给他人。合同约定:03年交付60%房款,04年交清。但直到03年底仍一分未付,其间陈某多次向其索要房款未果,买主承诺04年一起付清。但直到05年都未付一分房款。万般无奈之下,06年8月陈某只好向法院起诉,要求合同无效,收回房子。当然目的是正确的。但法院以合同无效措辞不当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五十七条驳回。陈某对法院判决感到不解。自己的房子别人不给一分钱怎么就要不回来呢?于是无奈之下以要回房款为由重新起诉,但买主否认陈某曾多次索要房款这一事实。结果法院判决买主只要偿还04年本应支付的40%房款,而03年本应该支付的60%房款不予支持。判决书下达之后,买房人仍置之不理,连40%房款都不给了。并怀疑毫不知情的邻居帮陈某打的官司,将其打成重伤。陈某不可能对法律了解的那么清楚,始终都不明白:房子的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》还是我的,并没过户。房款也一分不给,怎么房子就是别人的呢?难道法律就是保护这些无赖吗?天理何在啊?</DIV>

2006-12-20 09:50:46
近日,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农民陈某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不禁欲哭无泪,原来是陈某的房屋被人霸占了,法院却判决是合理的。陈某在外务工多年,有了点积蓄便在隔壁生产队建了新房,在02年便把老房卖给他人。合同约定:03年交付60%房款,04年交清。但直到03年底仍一分未付,其间陈某多次向其索要房款未果,买主承诺04年一起付清。但直到05年都未付一分房款。万般无奈之下,06年8月陈某只好向法院起诉,要求合同无效,收回房子。当然目的是正确的。但法院以合同无效措辞不当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五十七条驳回。陈某对法院判决感到不解。自己的房子别人不给一分钱怎么就要不回来呢?于是无奈之下以要回房款为由重新起诉,但买主否认陈某曾多次索要房款这一事实。结果法院判决买主只要偿还04年本应支付的40%房款,而03年本应该支付的60%房款不予支持。判决书下达之后,买房人仍置之不理,连40%房款都不给了。并怀疑毫不知情的邻居帮陈某打的官司,将其打成重伤。陈某不可能对法律了解的那么清楚,始终都不明白:房子的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》还是我的,并没过户。房款也一分不给,怎么房子就是别人的呢?难道法律就是保护这些无赖吗?天理何在啊?

2006-12-18 16:41:47
发博客,交博友,从现在开始你的博客生涯吧。^_^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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